為聲請人提供免費法律支援。自2009年12月起運作。
根據第115章《入境條例》第VIIC部
根據第383章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8條所列的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
參照1951年《難民地位公約》第33條
根據第383章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8條所列的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(自2016年9月12日起)
聲請人士若尋求法律輔助,在獲得有關輔助之前,須完成法律規定的宣誓聲明以證明他沒有能力支付法律代表的費用。本服務完全免費。
我們的團隊隨時為您提供幫助。無論您面對審訊、需要法律意見,或只是有疑問 — 歡迎隨時聯繫我們。
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808-809室